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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人员售伪劣口罩获刑处从业禁止律师预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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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新京报网

原标题:医药人员售伪劣口罩获刑并处从业禁止,律师称预防再犯罪

新京报讯(记者李一凡)今日(3月26日)下午,新京报记者从重庆沙坪坝区法院获悉,重庆一名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因销售伪劣口罩,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,同时被“从业禁止”。对此,有律师解释,处罚有据可循,因口罩涉及公共安全,为预防再犯罪,故作出“从业禁止”处罚。

医药人员销售伪劣口罩

重庆沙坪坝区法院近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,公开宣判一起销售伪劣口罩案,对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被告人江萍,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24万元。同时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医药行业相关职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为牟取非法利益,被告人江萍从上家杨坤(另案处理)处订购大批量无生产厂家、生产日期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,并对外销售,销售金额24.05万元,非法获利5.75万元。经专业机构检测,该批口罩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国家、行业相关标准,属伪劣产品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江萍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,无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,违背为人民健康负责、诚信可靠的从业准则,销售明知质量不合格的防护产品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,为预防再犯罪,对其依法处以“从业禁止”。

律师:判罚有据可循,预防再犯罪

今日(3月26日)下午,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,自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,增加了一条“从业禁止”作为《刑法》第37条之一,即“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,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,期限为三年至五年。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”

许浩分析称,根据现行《刑法》的规定,法院即是“从业禁止”的决定机关,同时又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了对违反“从业禁止”的行为人进行制裁的职能。

许浩表示,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可以宣告“从业禁止”。也就是说,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利用其职业便利,或违背其职业要求所实施的犯罪情况,认为在对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,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,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的,为了预防犯罪、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下,才可以适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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