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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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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3日上午,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通报-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,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,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。

至年,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件,其中,食品类案件件,药品类59件,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件,其他普通消费品件;涉及商场、购物超市件,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件。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:案件总量不断上升,在国家重视营造安全消费环境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趋势下,更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。案件类型多样,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二十多种案件类型,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。食品药品类、农资类、汽车类和其他普通消费品类案件是当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焦点,食品、药品类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.4%,农资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加。“职业打假”现象普遍存在,三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青提起诉讼件,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近五分之一。

近年来,青岛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,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,以公正司法保障消费安全。整合审判资源,以“精品审判”为目标,打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专业审判团队,针对网络购物、“三无”食品、价格欺诈、“职业打假”、“超范围使用添加剂”、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等热点案件和疑难问题开展研讨和培训,确保公正高效审判。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,针对大多数消费者权益案件标的额小、争议不大的特点,以“平息纷争”、“快捷维权”、“减少诉累”为目标,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就诉调对接及司法确认进行沟通协商,推进行政调解、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,建立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长效机制。引入技术调查官、技术专家、专家辅助人制度,通过专家参与庭审提供意见,委托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核查,帮助法官准确认定事实、分清责任。大力开展普法宣传,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,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开庭,邀请社会各界旁听,以案说法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。

《白皮书》围绕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“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”,聚焦四个方面引导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。关于职业打假,应当惩治和限制“非法打假”,而对“职业打假”不应全盘否定,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诉讼,都能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,让制假、售假的行为失去市场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,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。针对网络购物平台存在虚假广告、信息不对等、缺少监管等弊端导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,年1月1日施行的《电子商务法》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:对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”的平台内经营者有资格审核的义务,对相关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,对其应知道的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有采取必要措施者的义务,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未尽到相关信息核准检验、报送登记、公示公开的义务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承担先行赔付责任,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。标签瑕疵的认定,在食品案件中,很多不安全食品依据“标签瑕疵”抗辩,标签瑕疵类型多样、瑕疵形式层出不穷,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,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判断是否属于标签瑕疵,“瑕疵”标签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的实质产生误解、影响食品安全。种子、农药、化肥等农资类案件的举证。此类案件关键在于提供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在某处购买过农资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、伪劣农资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、确定遭受损失的额度。消费者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应当索取发票、收据、销售记录单等,主动为销售凭证留底;同时应尽早在双方共同见证下送交有关机构鉴定,或投诉到农业、质监部门,由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,且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。

青岛中院此次发布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,涉及商品标识错误、“三无”食品、“以旧充新”、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、“职业打假”等社会广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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