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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药店被罚35万元疫情紧急,有人还想

1月22日,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会,对省医药行业协会、口罩生产厂家、药店、中药饮片经销单位、大型商超等进行提醒告诫并下发提醒告诫书。

告诫书内容如下:

1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等价格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,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。

2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、合法、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。

3、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规定,严禁相互串通,趁机涨价;囤积居奇,操纵市场价格;价格欺诈;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坐地起价等行为,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上涨。

4、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,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,加强自身价格管理。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有关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。

随后,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开展“拉网式”价格监督检查。

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口罩价格进行市场检查监督,走访各大药店,查办三起典型案件,特此通报!

大庆人卫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“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”,该批产品已超过保质期,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的规定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没收涉案口罩62包,并处罚款人民币元。

大庆市和春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“葵花药”牌赠品防霾口罩、“3M”防颗粒口罩,单价均为45元/个,销售无厂名、厂址“伟爱”口罩售价45元/袋,涉嫌没有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条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,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调查,目前正履行相关法律程序。

大庆市康之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赠品口罩,价格为20.00元/个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涉嫌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,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查处,相关证据正在调查取证中。

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: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,严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。发现违法线索,请拨打。

黑龙江严打发“口罩”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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