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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海淘药物涉嫌走私毒品被判拘役

「本文来源:上观新闻」

今天(11月30日)上午,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嘉定首例走私毒品罪案件,被告人戴某因从国外购买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。

今年2月,戴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,加入了一个德国代购的群组,在了解到可以买卖精神药品咪达唑仑、溴替唑仑等药物后,戴某花费人民币元,购买了两盒咪达唑仑针剂和两盒溴替唑仑药片,并让卖家从德国邮寄至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某快递柜处。“当时卖家说上海管控严,不发上海,所以我在地图上找到了花桥地铁站附近的一个快递柜,留了假名字和假地址。”戴某交代。

涉案毒品

今年3月,公安机关在侦破另外一起涉毒案件时,根据快递单号发现戴某有购买毒品的行为。8月,戴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,现场扣押了剩余针剂及药片。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,送检的针剂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、片剂中检出溴替唑仑成分。

“本案中的咪达唑仑属于处方药,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,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。”据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素芬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所称的毒品包含两类,一类是麻醉类药品,这类药品对人的身体会产生麻醉作用,容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,如常见的大麻、可卡因、芬太尼等;另一类是精神类药品,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的,如甲基苯丙胺等。“判断药品是不是毒品,主要看是否列入国家管制,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类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就属于毒品,非法走私、运输、贩卖,都要受到刑事制裁。”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戴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他人购买毒品咪达唑仑45.6克和溴替唑仑4.3克,并通过快递邮寄进入国境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构成走私毒品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罚金人民币元。

“犯罪嫌疑人将毒品走私到国内,我们要结合实际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恶性程度。”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陈榕说,“像本案中二类精神管制药品的话,社会危害性没有传统毒品冰毒、海洛因等大,在数量不大的情况下,量刑上要作出区别对待,对当事人罚当其责。”

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,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毒品的了解和认识,知道常见的毒品种类。此外,我国对精神类药品实行严格管制,对跨境的来路不明的国家管制类药品,不要轻易提供运输携带、邮寄保管等帮助行为,谨防触犯法律。

撰稿:秦建

摄像:张晓冬

编辑:王丽慧、武利荣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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